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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三夏期间光天化日农民的麦子遭人抢,拨打了110,派出所不出警,公安局刑警队不立案,俺该

作者:发疯的野狗 提交日期:2007-5-28 23:05:00
  
  三夏期间光天化日农民的麦子遭人抢,拨打了110,派出所不出警,公安局刑警队不立案,俺该咋办?
  
  
  
  控告人:张国营,男,36岁,汉,河南省正阳县袁寨乡李庄村大张庄组人。电话:8812555手机13223964991
  
  被控告人 :张来群,男,30岁左右,住正阳县袁寨乡李庄村大张庄组人。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21日下午2点左右,张同文、张同定、刘晓君三人领着收割机下地,强行收割,张君永承包的张国营地里的麦子,遭到阻碍后,收割机收了半圈后被迫停了下来,然后张君永就向乡政府找包队干部反映情况,此时由于张同文、张同定等人收割麦子遭到拒绝后,张来群手持镰刀就奔向张君永家中,此时,由于张君永没有在家,张君永的妻子周翠平在家,然后对周翠平实施了打击,然后张来群手持镰刀去找张君永的堂弟张国营,此时张国营正好在张君永家门口,二话没说张来群手持镰刀对着张国营的头就是一棍,当时就把镰刀头打断了,当时张国营的头上就起了大包,接着他拿着断头的镰刀把猛击张国营的眉骨处,当时就把张国营打晕倒在地上,其妻子张小井看到张来群、张同文等人继续对其丈夫张国营进行欧打,为恐对张国营的生命造成威胁,立即实施正当防卫,就顺手拿起一块砖头,对着刘晓军的头部打去。当场把刘的头部打冒血了。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奋起反击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然后在场人就拨打120,张国营被送到正阳县人民医院五官科,经缝合后伤口长约2公分,经正阳县法医医院鉴定为轻微伤。现在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
  
  张同文见其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程度还不够就立即向其女婿求助,其女婿就带5、6个人手持一米多长的钢管,坐着绿色出租车,车牌号为T7208。然后就手持钢管,领着收割机,强行开到我家的田地里,强行将我的2.4亩麦子收割去,倒进自己家的场面里,在这种情况下,由被控告人5、6个人手持1米多长的钢管,在地上拖住,扬起很大的灰尘。其阵势非常令人害怕,再加上张国营被打晕倒在地,直到打了120送到医院,他才苏醒过来。其妻子张小井也不敢阻挡,其亲戚涉于他们的气势没有人敢靠前,被害人不敢反抗,也不能反抗,亲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种了一年的麦子被那一群暴力之徒强行抢走,也不敢吭声。事后收了麦子后,张国文的女婿又带着5、6个人,手持钢管跑到被害人张君永家扬言,还要收拾张君勇,看他还敢阻拦不,他还扬言在正阳县袁寨乡打你的人,收你的麦你也不敢咋着他,因为有人能给他摆平,意思是说公安局领导有他亲戚,所以在第一次,被害人张国营被暴力欧打之后就向110求助,公安局里也没有派人出警,导致了张同文、张来群既打了人,又聚众持械抢劫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直至现在县公安局也没有对此事进行调查。
  
  张来群、张同文等人之所以能在光天化日之下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是有原因的:其一,是因为正阳县公安局某位领导和他家里有着特殊关系,因为据张同文给村里人讲,他女儿就给县公安局里某位领导当过保姆,其儿子在为县公安局某位领导开的砂厂里开铲车,正因为有这种庇护,所以张同文、张来群才敢那么嚣张,才敢任意践踏法律,即使犯了法律,也不会被法律所追究。
  
  张同文、张来群等人嚣张在去年秋天种麦时就曾仗着自己势力大,就曾强行霸占张国营的2.4亩责任田,发生过纠纷,而且也将被害人张君勇的妻子打伤。当时,派出所也没有处理,正是这种纵容、包庇,所以张同文、张来群由最初的违法,到现在敢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直到今天派出所既不去调查,公安局刑警队也没有进行立案。
  
  犯罪嫌疑人张来群、张同定及其女婿、及其女婿带来的5个打手持钢管,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击倒在地,又以暴力相威胁,带着5、6个人手持1米多长的钢管,迫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致使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嫌疑人当场抢走,给被害人的身体上、精神上、心理上都造成了很大的创伤,其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现在我们村都没有人敢惹。
  
  犯罪嫌疑人张来群、张同文、张同定及张同文的女婿、及其雇的5个打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涉嫌抢劫犯罪,事实也很清楚,证据方面有目击证人:李宏亮、李付、张作开、胡小来。被害人张小井、张君勇、张国营、周萃平都能作证。同时有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及照片、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接到指领后既不出警,也不调查,现在未进行调查,所以造成抢劫事故的发生,给被害人的精神、心理都造成难以抹平的伤痛。
  
  在今天这法治社会的国家里,竟然有这种违法不被追究,犯罪不被惩处,有这种暴力之徒生存的空间,之所以这么嚣张,说明了什么,难道真人情大于法吗?难道就没有一个部门可以对他进行监督吗?我该到哪个部门求助。由于他和公安局的一个领导有着特殊关系,难道违法就可以不被追究,犯罪就可以不被处罚吗?这样的情况就能建造和谐社会吗?由这种暴力之徒任意践踏神圣的法律,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就可被任意的侵犯吗?会给整个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派出所只能对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有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再者即使交罚款也应交到指定银行,派出所也没有当场收缴的权利,而且派出所收费不开票更是违法,连执法部门也执法犯法,还让一个普通的公民怎样守法呢?其身不正怎么能监督普通的公民呢?
  
  现在出了这样案件,被害人拨打110,110指挥中心派派出所出警,派出所不及时出警,所以才造成被害人被当场打倒,当场将被害人的财物在光天化日之下当场抢走,派出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派出所所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控告人:张国营
  
  
  
   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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