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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武县煤运公司“黑金”弥漫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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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3月25日上午7点25分,某网站假借来源中国网的名义发布?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煤运公司“黑金”弥漫?一文。就此事做出以下声明:
  经相关部门介入并落实和调查,图片人员并非宁武县煤运公司,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属于严重的虚假新闻。。通过了解,是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员以记者名义多次与宁武县煤运公司人员通电话索要钱财,后敲诈未遂开始别有用心、恶意发布失实报道。
  对近期部分网站转载刊登?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煤运公司“黑金”弥漫?一文及部分别有用心散布虚假新闻的造谣者,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针对目前网络虚假新闻报道,将通过律师介入录音、取证、报案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配合网警支队、文化部门、新闻处对恶意发布失实报道始作俑者进行调查。
  九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整治行动
  中宣部等9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通知指出,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是新闻界病害,严重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公信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新闻敲诈和编造传播假新闻案件要成立联合调查组,主管主办单位及各新闻单位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及时处理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行为。
  通知强调,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扫黄打非”部门、记协要开设网上举报专区、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
  关于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详细内容,央视3月27日晚播出的《焦点访谈》作了报道。
  《焦点访谈》 :名为监督实为敲诈
  记者,是一个既平凡又特殊的职业。记者是普通劳动者,但记者肩上又背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无数的好记者,“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赢得了公众信赖,树立了新闻工作者的崇高声誉。但也有个别人,利用公众对记者的信任和支持,大搞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大发不义之财。这些行径,败坏了记者名誉,更玷污了社会风气。
  近日,中宣部、广电总局、国新办、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专项整治行动。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是让“新闻敲诈”、“假新闻”和“假记者”无所遁形的第一件法宝。在中国记者网的页面上,输入相应的记者证号,可以辨别记者身份的真伪。另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不允许涉及任何经济方面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媒体监督社会,也要受到监督。只有时刻念着职业道德的紧箍咒,对照法律法规的试金石,才能大浪淘沙、去伪存真,才能维护社会良知的底线,保护社会秩序的根本。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明确"网络造谣"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共有十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以及该行为的入罪标准。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包括: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
   
   
   
   
   
   
   http://hpicc.org/hpi/4218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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